(2017)豫07民终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江堂、新乡市隆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江堂,新乡市隆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何全文,李金婷,高会平,何昊翰,何峻熙,荆树法,新乡市隆晟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新乡六通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7民终5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江堂,男,195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委托代理人:孙润涵、娄新延,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隆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县中央大道与冀中路交汇处西北角金鑫大厦二区1103号房,法定代表人:张勇。委托代理人:马家金、程海斌,系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全文,男,195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系何长旺的父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金婷,女,194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何长旺的母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会平,女,198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何长旺的妻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昊翰,男,200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何长旺长子。法定代理人:高会平,详细信息同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峻熙,男,201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何长旺次子。法定代理人:高会平,详细信息同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荆树法,男,196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新乡县。委托代理人:肖尚廷,河南日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隆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县小冀镇冀中路北侧金谷金鑫广场北5#B楼4号房,法定代表人:张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新乡六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县小冀镇青年路。法定代表人:刘可乾。委托代理人:郭富祥,新��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李江堂、新乡市隆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晟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全文、李金婷、高会平、何昊翰、何峻熙、荆树法、新乡市隆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晟置业公司)、河南省新乡六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通实业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江堂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责任,其他被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认定上诉人承担60%责任错误,上诉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一审中,隆晟置业公司承认其为开发商,将涉案工程发��给隆晟建筑公司,隆晟置业公司作为发包人,隆晟建筑公司作为承包人,依法应当与没有资质的雇主荆树法、何长旺承担连带责任。3、一审法院认定有关赔偿项目中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错误,应当改判。李江堂在新乡市中心医院治疗花费的38941.79元,应当予以认定。2015年10月22日,河南国信司法鉴定中心做出鉴定,护理期限为评残之日起三年,一审法院仅仅认定住院期间30日加三年是不科学的,也不符合医学常识。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重新认定。隆晟建筑公司答辩称:1、隆晟建筑公司与李江堂不存在劳务关系,且其事故发生地是否在隆晟建筑公司的工作地点,李江堂没有证据支持。2、李江堂所说的事发工地早已经停工,且明确警示外来人员不得入内,设置了明显的标志,不排除李江堂及外来人到此大小便的情况。3、李江堂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与隆晟建筑公司存在劳务关系,且发生事故的时间非工作时间。4、隆晟建筑公司将部分工程发包给了荆树法,依据有关规定是合法的。综上,隆晟建筑公司认为不应当对李江堂承担任何责任。在一审中,隆晟建筑公司对李江堂的鉴定结果提出了重新鉴定的申请,后来法院就作出了判决不是很合理。荆树法答辩称:1、李江堂并非在提供劳务或者是从事劳务中受的伤,从李江堂陈述受伤情况来看,是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地点受到伤害,不是因为工作原因。2、李江堂与荆树法之间无任何关系,二人并不认识,没有任何证据显示李江堂系受何长旺雇佣,即便受何长旺雇佣也与荆树法无联系,荆树法不承担责任。3、荆树法承包的工程为16号楼地下车库,该处并没有电梯井,而李江堂陈述是在电梯井中坠落受到伤害,受伤地点不在荆树法承包范围内。综上,荆树��对李江堂受伤结果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六通实业公司答辩称:要求维持原判。何全文、李金婷、高会平、何昊翰、何峻熙答辩称:请求依法判决。隆晟建筑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1、一审中,李江堂明确诉称,其是何长旺的工人,双方存在劳务关系,而其余当事人均称对李江堂的诉称有异议,一审中,没有证据证明李江堂与任何人有劳动关系,隆晟建筑公司不认识也不知道李江堂为何人,也没有支付过任何报酬,隆晟建筑公司与上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李江堂所受伤害系因交通事故所致,对于其伤残评定结果,隆晟建筑公司均提出了异议,并要求重新鉴定,但一审法院拒绝,严重违法法律规定。3、隆��建筑公司与李江堂没有法律上的任何关系,隆晟建筑公司的过错仅是将工程部分工程量承包给没有资质的荆树法,一审法院判令隆晟建筑公司承担责任错误。4、一审法院判令隆晟建筑公司承担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李江堂答辩称:本案事实清楚,李江堂在一审中已经提交证据证明系在隆晟建筑公司处工地上从事雇佣活动时,坠下受伤,在一审活动中,荆树法当庭承认其将本案案涉工程承包给何新田,经一审法院查明,荆树法所称何新田即本案一审被告何长旺,综合一审提供的证据,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上诉人李江堂受到损害的基本事实。关于李江堂是否尽到其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答案是肯定的,在李江堂上岗前,未对职工李江堂进行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也未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护具,且李江堂受伤地点也并没有相应的安全保障设施,归根到底是因为隆晟建筑公司,将案涉工程承包给不具备相应承包资质的荆树法和何长旺,故李江堂根本无法完全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根本原因是隆晟建筑公司等人造成的,隆晟建筑公司等人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隆晟建筑公司独自承担赔偿责任是严重错误的,在隆晟建筑公司上诉状中的上诉的事实与理由中,其描述到隆晟建筑公司的过错是其将工程承包给没有资质的荆树法,其对该事实已经予以明确承认,故根据人身赔偿解释11条2款规定,隆晟建筑公司等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荆树法答辩称:对于隆晟建筑公司的意见,由于其上诉请求是要求依法改判和发回重审,荆树法对上诉请求有异议。对承担诉讼费问题有异议。但是对其上诉理由没有异议,同意上诉理由。李江堂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在荆树法承包的范围内受到伤��。六通实业公司答辩称:要求维持原判。何全文、李金婷、高会平、何昊翰、何峻熙答辩称:请求依法判决。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新乡陆通龙园项目工程由隆晟置业公司负责开发,隆晟置业公司将该项目1#、15#、16#楼及地下车库工程发包给新乡市隆晟建筑公司。2015年3月12日下午一时许,李江堂在上述项目工地内清理垃圾时掉入电梯井摔伤,被送往新乡县人民医院救治,后转至新乡市中心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胸椎骨骨折伴脊髓损伤;双侧胸腔积液伴随右侧液气胸;多发肋骨骨折;头颅外伤。2015年10月22日,河南国信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新国信司鉴中心【2015】临鉴字第34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李江堂胸11椎体骨折伴脊髓损伤,胸7-11棘突骨折伤残等级为Ⅶ;多发肋骨骨折伤残等级为X级;建议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护理期限暂定为评残之日(2015年9月15日)起之后三年,护理人数为一人。另查明,李江堂系焦作市居民集体户口,以务工为生活来源;李江堂之母周景芳生于1934年12月26日。2015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5576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7887元,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为30864元/年。一审法院认为:李江堂在陆通龙园工地清理建筑垃圾时掉入电梯井受伤,其受伤地点虽不属于其施工地点,但据其工作性质可认定受伤地点为其工作所必须之延伸,隆晟建筑公司作为项目施工方,虽与李江堂未订立劳务合同,但实际接受了劳务,故与李江堂存在事实劳务关系。隆晟建筑公司作为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建单位,应提供安全、规范的工作条件及场所并对施工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警示及教育,但本案中隆晟建筑公司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尽到了上述义务。据李江堂提交的材料,事发时李江堂只在工地工作两三天,对工地不熟悉,一审法院认为,李江堂在对施工环境不熟悉的情况下贸然作业,且在工作中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作为劳务提供者亦应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承担责任。结合双方过错程度,酌定由隆晟建筑公司赔偿李江堂损失40%、李江堂自行承担损失的60%为宜。李江堂的损失有:医疗费2300元(新乡县人民医院住院一天)3、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30天×15元/天)、营养费450元(30天×15元/天)、误工费18843.5元(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共223天×84.5元/天)、护理费48831元(住院30天×84.5元/天+30864元×3年×50%×1人)、残疾赔偿金209723.2元(20年×25576元/年×(40%+1%))、李江堂母亲周景芳生活费7887元(7667元/年×5年÷5)、交通费酌定500元、鉴定费3680元;精神损害抚���金结合李江堂过错程度,酌定为2000元;李江堂提交的新乡市中心医院住院费票据及支具费用票据形式不合法,一审法院对于其相关主张不予支持。以上总额为294664.7元,隆晟建筑公司应赔偿40%,计117865元(取整)。李江堂称其系何长旺所雇用,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隆晟置业公司将陆通龙园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关资质的隆晟建筑公司不违法律规定,故在本次事故中并无过错;综上,李江堂要求何长旺的继承人、荆树法、隆晟置业公司、六通公司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限新乡市隆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江堂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鉴定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损失共计117865元;二、驳回李江堂对何全文、高会平、李金婷、何昊翰、何峻熙、荆树法、新乡市隆晟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新乡六通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三、驳回李江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90元,由新乡市隆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2100元,李江堂承担4490元。二审期间,隆晟建筑提供工程承包协议一份、协议书一份、协议一份、证明一份,证明将涉案车库附属工程分包给了荆树法。荆树法质证意见为:工程承包协议没有原件,对协议书、协议和证明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李江堂质证意见为: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何全文、李金婷、��会平、何昊翰、何峻熙、隆晟置业公司、六通实业公司未发表质证意见。本院认为,隆晟建筑提供的协议书、协议和证明与工程承包协议能够相互印证,也与庭审中荆树法的自认相互印证,本院对隆晟建筑提供的协议书、协议、证明、工程承包协议予以采信。荆树法提供与何长旺的劳务承包合同一份。李江堂质证意见为:对合同真实性没有异议,且该合同中,工作内容显示包括配合清理、清土等清理垃圾工作,与李江堂所称工作内容一致。该份合同系与何新田签订,上次庭审中已经查明何新田就是何长旺,综合李江堂一审提供的与何新田的录音证据,可以证明何新田与李江堂的雇佣关系,也证明了荆树法系涉案工程的承包人之一,依据法律规定,荆树法应当与其他被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隆晟建筑公司质证意见为:对合同没有异议。何全文、李金婷、高���平、何昊翰、何峻熙、隆晟置业公司、六通实业公司未发表质证意见。本院认为,该协议与一审法院对何全文、李金婷、高会平的调查笔录以及李江堂与何新田的录音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隆晟建筑公司将涉案车库附属工程分包给了荆树法,荆树法将其中的瓦工分包给了何长旺,何长旺雇佣李江堂在涉案车库工作。李江堂于2015年3月13日至2015年4月11日在新乡市中心医院进行治疗,花费医疗费38941.97元。2015年度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为30482元/年。本院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认定一致。本院认为:关于责任承担以及责任划分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何长旺与李江堂之间形成劳务关系,何长旺作为接受劳务方,未能给李江堂提供安全的工作条件,未尽到其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李江堂的损害后果存在过错。李江堂作为成年人,在工作中负有保护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本案中,李江堂因疏忽大意致使自己受伤,对自身的损害后果存在过错。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本院酌定何长旺对李江堂的损害后果承担60%责任,李江堂自身承担40%责任。因何长旺在诉讼中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的规定,何长旺的债务由其继承人何全文、高会平、李金婷、何昊翰、何峻熙在继承何长旺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隆晟建筑公司将涉案车库附属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荆树法,荆树法将其中的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何长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由隆晟建筑公司、荆树法对何长旺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关于护理费问题。河南国信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李江堂的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护理期限暂定为评残之日(2015年9月15日)起���后三年。李江堂出院之日(2015年4月11日)至评残之日(2015年9月15日)期间共156天也应当需要护理,护理依赖程度本院酌定为部分护理。故李江堂的护理费应为54741元(住院30天×83.5元/天+156天×83.5元/天×50%×1人+30482元×3年×50%×1人)。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根据当事人过错程度、伤害后果以及当地经济发生水平等因素,本院酌定李江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关于医疗费问题。李江堂于2015年3月13日至2015年4月11日在新乡市中心医院进行治疗,花费医疗费38941.97元,有李江堂的病历、诊断证明、出院证等证据相互印证,对上述医疗费本院予以认定。李江堂的各项损失为:医疗费41241.97元(2300元+38941.9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营养费450元、误工费18843.5元、护理费54741元、残疾赔偿金209723.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887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3680元,以上共计337516.67元。何长旺应当赔偿李江堂202510元,加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何长旺共计应当赔偿李江堂212510元,隆晟建筑公司、荆树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何长旺在诉讼过程中死亡,何长旺的债务由其继承人何全文、高会平、李金婷、何昊翰、何峻熙在继承何长旺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二、何全文、高会平、李金婷、何昊翰、何峻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李江堂各项损失共计212510元(何全文、高会平、李金婷、何昊翰、何峻熙在继承何长旺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三、新乡市隆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荆树法对李江堂各项损失21251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李江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590元,由何全文、高会平、李金婷、何昊翰、何峻熙、新乡市隆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荆树法承担3100元,李江堂承担349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745元,由新乡市隆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荆树法、何全文、高会平、李金婷、何昊翰、何峻熙负担3657元,李江堂负担4088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峰审判员 刘 辉审判员 浮 代 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静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