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3民初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原告平泉县恒盛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金奎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泉县恒盛燃气有限公司,王金奎
案由
供用气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3民初889号原告:平泉县恒盛燃气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597796-7。法定代表人:张明文,经理,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玉强,河北时扬律师事务所函。被告:王金奎,住平泉县,现住平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泉县恒盛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金奎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6年3月9日立案。原告平泉县恒盛燃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金奎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泉县恒盛燃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泉县恒盛燃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平泉县恒盛燃气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范明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薛嘉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