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21民初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李亮军与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鸡东煤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亮军,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鸡东煤矿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21民初831号原告:李亮军,男,196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工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波,黑龙江利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鸡东煤矿。主要负责人:李荣先,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利娟,女,196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该单位法律顾问。李亮军与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鸡东煤矿(下称沈煤鸡东煤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亮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波、沈煤鸡东煤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利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亮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沈煤鸡东煤矿按调解协议支付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4000元。事实和理由:李亮军系沈煤鸡东煤矿掘进二队掘进工,2009年6月14日因工受伤,伤后在鸡东县中医院住院治疗16天。2009年7月23日,(2009)Y459号工伤保险事故伤害调查和认定表认定李亮军为工伤。2014年8月1日,沈煤鸡东煤矿做为甲方与李亮军签订《调解书》,约定“甲方于2015年8月31日前支付李亮军5500元赔偿金。《调解书》签订之后,沈煤鸡东煤矿实际支付1500元,尚有4000元至今未付。沈煤鸡东煤矿承认李亮军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李亮军在沈煤鸡东煤矿工作过程中受伤,经双方协商签订《调解书》,确定沈煤鸡东煤矿向李亮军支付工伤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5500元,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自双方签字、盖章时起发生法律效力。但沈煤鸡东煤矿至今尚未完全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李亮军要求其继续履行,支付尾欠款项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鸡东煤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李亮军支付尾欠的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李亮军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鸡东煤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丁建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詹冀尧书 记 员 柳丹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