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执97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刘凤静、兰术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凤静,兰术雨,兰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执97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凤静,女,196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被执行人:兰术雨,男,196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被执行人:兰术军,男,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凤静与被执行人兰术雨、兰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凤静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9356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已履行18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二中民一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拒不履行和解协议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中华审判员 戴建勇审判员 周吉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建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