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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4执恢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马鹏翔、唐小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鹏翔,唐小军,刘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执恢154号申请执行人马鹏翔,男,汉族,1966年2月2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昌吉市。被执行人:唐小军,男,汉族,1957年2月2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市区。被执行人:刘洁,女,汉族,1961年11月1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市区。申请执行人马鹏翔与被执行人刘洁、唐小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6年8月9日作出的(2016)新证经字第10610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鹏翔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履行自己的义务。申请人要求将被执行人唐小军名下位于乌市新市区铁路局23街25栋1层2单元13的房产(权证号:00××30)进行作价拍卖。我院委托新疆中创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作价,鉴定价格为391205元。现申请执行人马鹏翔申请本院依法对该房屋进行拍卖。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在我院送达价格评估报告后,被执行人提出异议,评估机构依法作出答复。被执行人又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马鹏翔申请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上述房产进行拍卖还债的申请依法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唐小军名下位于乌市新市区铁路局23街25栋1层2单元13的房产(权证号:00××30)。拍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被执行人所欠债务。审判长徐全林审 判 员  瓮立臣代理审判员  李  国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