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5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阿黑么土作非法持有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黑么土作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青0105刑初102号公诉机关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阿黑么土作,女,彝族,1971年7月3日出生。2017年3月10日因非法持有毒品被西宁市公安局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3日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二看守所。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公诉刑诉(2017)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黑么土作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安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黑么土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23日18时许,公安民警在西宁市城北区三其村的巷道内将吸食毒品的被告人阿黑么土作查获,并从阿黑么土作身上搜出疑似毒品物34小包。经西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查获毒品净重10.61克,从中检出海洛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阿黑么土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到案经过,搜查笔录,称量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检材照片,《检验鉴定书》,被告人当庭及以往供述笔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阿黑么土作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阿黑么土作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2017年9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冯和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媛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