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终3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彭可照、林洁银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可照,林洁银,谭兴和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31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可照,男,1964年10月29日,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洁银,女,1956年5月16日,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审第三人:谭兴和,男,1968年9月14日,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上诉人彭可照因与被上诉人林洁银、原审第三人谭兴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民一初字第8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提出上诉时,一并向本院提交缓交上诉费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不符合司法救助的有关规定,本院作出《不同意缓交诉讼费通知书》并向其送达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彭可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进海审判员 侯旭东审判员 杨卫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国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