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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4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广东顺德敬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慧才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顺德敬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慧才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民初4248号原告:广东顺德敬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东区振华路49号-51号商铺二号之302,注册号:440681000205814。法定代表人:张敬武。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晓东、胡正国,均为广东至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慧才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江湾二路5号之一105(自编),注册号:440602000195211。法定代表人:吕仲明。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汉明,广东南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东顺德敬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敬业消防)诉被告佛山市慧才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慧才教育)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敬业消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晓东,被告慧才教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汉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敬业消防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8500元及利息(从2015年9月2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3日,原告与被告就被告所位于的佛山市禅城区华远东路65号P70之二、P71之二、P72之二、P73之二、P74之二房屋的消防系统的设计与施工签订《消防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为68449.17元,取得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受理凭证后三天内,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预付款34224.59元,工程完工经消防验收合格并取得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后,被告三天内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34224.58元。2015年5月4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工程预付款30000元。2015年9月25日,消防工程经佛山市公安消防支队禅城区大队验收合格,并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工程验收合格后,原告就尚未支付的工程款与被告协商,但被告迟迟未就工程款问题给予答复,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利益,原告向特法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原告在诉讼中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原告组织机构代码证、被告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佛山市禅城区英华教育培训中心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广东顺德敬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消防工程合同》;3、《佛山市公安消防支队禅城区大队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禅公消验字〔2015〕第0226号、禅公消验字〔2015〕第0225号)、《佛山市公安消防支队禅城区大队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禅公消审字〔2015〕第0236号)。被告慧才教育答辩称:一、原告无消防工程的设计及施工资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关于“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规定,双方签订的《消防工程合同》无效。二、原告没有为讼争物业做过消防工程设计和施工。根据《消防工程合同》第一条和第二条约定,原告的承包范围是负责佛山市禅城区华远东路65号P70之二、P71之二、P72之二、P73之二、P74之二商铺消防系统的设计与施工,包括灭火器配置、应急疏散系统,出具消防报建图,装修材料送检,取得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原告签订《消防工程合同》后,无为讼争物业做过消防工程设计和施工,原告只是照搬讼争物业的竣工验收图作为二次消防工程设计图直接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消防验收。由于消防工程设计图与商铺的竣工验收图一致,无任何修改,所以公安消防部门审查后认为佛山市禅城区华远东路65号P70之二、P71之二商铺的消防工程设计合格,但P72之二、P73之二、P74之二商铺的消防工程设计不合格。原告当时已明确表示,P72之二、P73之二、P74之二商铺的消防工程验收做不下去,所以放弃P72之二、P73之二、P74之二商铺消防工程。之后,P72之二、P73之二、P74之二商铺的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被告另外委托他人完成,与原告无关。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原告自始至终没有对P70之二、P71之二、P72之二、P73之二、P74之二商铺的消防设施作任何增加或修改。三、原告要求被告付清全部工程款无任何依据。1、根据《消防工程合同》第三条约定,被告预付34224.59元工程款后,余下工程款在工程完工后经消防验收合格且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后三天内一次性付清。因P70之二、P71之二、P72之二、P73之二、P74之二商铺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至今仍未取得,原告要求被告付清全部工程款无依据;2、如上所述,原告没有为讼争物业做过消防工程设计和施工,且P72之二、P73之二、P74之二商铺的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被告另外委托他人完成,与原告无关。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付清工程款无任何依据,被告请法庭查清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在诉讼中举证如下:1、《佛山市公安消防支队禅城区大队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禅公消验字〔2015〕第0226号);2、英华登记证书。对于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均有原件核对,本院予以确认,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诉讼中,本院依职权发函至佛山市公安消防支队禅城区大队(下称禅城消防大队),取得复函一份及图纸一套。本院审理查明:原告作为承包人(乙方)与作为发包人的佛山市禅城区英华教育培训中心(甲方)签订了一份《消防工程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一、工程概况1、本工程为二次消防工程,工程地点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华远东路65号P70之二、P71之二、P72之二、P73之二、P74之二商铺;2、承包范围为乙方负责本区域内消防系统的设计与施工,包括灭火器配置、应急疏散系统(不含防火门以及防火卷帘)、出具消防报建图(含装修、电气、消防系统图)、装修材料送检、取得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四、合同价款(不含税)为68449.17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取得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受理凭证后三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预付款34224.59元,工程完工经消防验收合格并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后,甲方承诺三天内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剩余工程款34224.58元……。被告慧才教育在该合同发包人落款处加盖公章。2015年8月4日,佛山市公安局消防支队禅城区大队出具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禅公消审字〔2015〕第0236号】,主要内容为对佛山市禅城区华远东路65号P72之二、P73之二、P74之二商铺工程消防设计进行审核。2015年9月25日,佛山市公安局消防支队禅城区大队出具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禅公消验字〔2015〕第0225号】,主要内容为:我大队对于佛山市禅城区英华教育培训中心申报的室内装修及自动消防设施调整建设工程进行了消防验收,工程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华远东路65号P70之二、P71之二商铺,装修面积232平方米,装修后作培训中心(非儿童活动场所)。……根据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禅公消审字〔2015〕第0240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经审查资料及现场检查测试,意见如下:综合评定该工程消防验收合格。2015年9月25日,佛山市公安局消防支队禅城区大队出具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禅公消验字〔2015〕第0226号】,主要内容为:我大队对于佛山市禅城区英华教育培训中心申报的室内装修及自动消防设施调整建设工程进行了消防验收,工程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华远东路65号P72之二、P73之二、P74之二商铺,装修面积283.5平方米,装修后作培训中心(非儿童活动场所)。……根据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禅公消审字〔2015〕第0236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经审查资料及现场检查测试,意见如下:综合评定该工程消防验收合格。诉讼中,本院发函至禅城消防大队,询问涉案工程是否应当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才能投入使用,禅城消防大队《复函》内容如下:佛山市禅城区英华教育培训中心不需要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根据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及公共娱乐场所。同时,禅城消防大队向本院提供了涉案工程验收过程当事人提供的图纸一套,图纸显示消防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为广东顺德敬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先,关于本案合同的效力问题。被告慧才教育在涉案《消防工程合同》的发包人落款处盖章,故为该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原、被告签订的《消防工程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严格依约履行。被告主张涉案合同无效,理由是原告不具有消防工程的设计及施工资质,但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原告于2011年10月11日取得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资质证书,主项资质等级为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承包工程范围为可承担建筑高度100米及以下、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生产、储存装置等消防工程的施工。因此,被告抗辩原告缺乏消防工程的相关资质、合同无效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其次,被告应否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的问题。双方签订的《消防工程合同》约定,涉案工程总价为68449.17,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30000元,剩余工程款为38449.17元。同时,涉案合同第四条约定,工程完工经消防验收合格并取得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后,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剩余的工程。据前查明的事实,2015年9月25日,佛山市公安局消防支队禅城区大队出具了两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禅公消验字〔2015〕第0225号、禅公消验字〔2015〕第0226号】,综合评定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华远东路65号P70之二、P71之二、P72之二、P73之二、P74之二商铺消防验收合格,因此,本院认定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条件已经成就,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38449.17元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抗辩原告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应当支付剩余工程款的问题。被告抗辩理由之一为涉案工程尚未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故支付剩余工程款条件未成就。对此,本院发函询问了禅城消防大队,禅城消防大队回复称:佛山市禅城区英华教育培训中心不需要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根据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及公共娱乐场所。因此,涉案消防工程的验收合格并不需要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被告抗辩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抗辩无需支付剩余工程款的另一理由是原告没有为涉案物业做过消防工程设计和施工。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本院向禅城消防大队所调取的验收资料,原告敬业消防作为消防设计人,在验收过程中提交了一整套的竣工图纸用于验收,竣工图上标注的施工单位为广东顺德敬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随后消防大队也于2015年8月4日出具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因此,被告抗辩原告未对涉案工程进行设计的理由显然不能成立。原告对涉案工程进行设计后,对工程系统管线、喷头、探测器位置进行调整或者局部增加,并最终取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故本院认定原告已经履行完毕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至于被告抗辩涉案工程的P72之二、P73之二、P74之二商铺并非由原告完成施工,是其另聘他人完成,对此被告未能举证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最后,原告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的利息问题。涉案工程于2015年9月25日取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通过验收,因此,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三日内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原告主张被告从2015年9月29日开始,以尚未支付的工程款38499.17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慧才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顺德敬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38499.17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9月2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被告佛山市慧才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81.25元,由被告佛山市慧才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 菡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梓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