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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6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杨林珠与刘省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林珠,刘省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6民初362号原告:杨林珠,男,汉族,1957年12月22日生,现住吴起县。被告:刘省尚,男,汉族,1958年2月22日生,现住吴起县。原告杨林珠与被告刘省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杨林珠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林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杨林珠负担。审判员  张发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