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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7执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崔新芳与孙长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新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7执保78号申请人:崔新芳,女性,齐齐哈尔市富裕县被执行人:孙长玉,男性,齐齐哈尔市富裕县本院在审理2017黑02**民初1131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17黑02**民初113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房屋予以查封。现已执行完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7黑02**民初113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审判长  霍振刚审判员  吕 涛审判员  刘昌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