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7执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崔新芳与孙长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新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7执保78号申请人:崔新芳,女性,齐齐哈尔市富裕县被执行人:孙长玉,男性,齐齐哈尔市富裕县本院在审理2017黑02**民初1131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17黑02**民初113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房屋予以查封。现已执行完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7黑02**民初113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审判长 霍振刚审判员 吕 涛审判员 刘昌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