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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1执1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丁苏云、罗德华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苏云,罗德华,熊新花,罗绍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1执102-1号申请执行人丁苏云,男,1954年10月11日生,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罗德华,男,1965年7月2日生,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熊新花,女,1966年5月9日生,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罗绍华,男,1970年11月5日生,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执行丁苏云与罗德华、熊新花、罗绍华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人丁苏云与被执行人罗绍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丰城市人民法院(2017)赣0981执10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罗绍华未按和解协议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南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