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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9民初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姚素贤与李显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素贤,李显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29民初493号原告:姚素贤,女,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前进街二十九委***组。被告:李显峰(曾用名:李小东),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胜利街十三委***组。原告姚素贤与被告李显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素贤、被告李显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素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显峰给付原告姚素贤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4.8万元;2.被告李显峰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16日,李显峰在姚素贤处借款2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还款日期为2015年5月16日。李显峰为姚素贤出具24.8万元《欠条》一份,其中含2014年5月16日至2015年5月15日借款利息4.8万元。逾期,姚素贤多次向李显峰索要借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李显峰承认原告姚素贤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李显峰承认原告姚素贤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姚素贤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的规定,被告李显峰未按约偿还原告姚素贤借款本息,原告姚素贤要求被告李显峰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借款利息4.8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显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姚素贤借款本金20万元及借款利息4.8万元(20万元×月利率2%×12个月,自2014年5月16日至2015年5月16日),本息合计24.8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20元,减半收取2510元,由被告李显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绍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伟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