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执796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佛山市禅城区环境保护局与佛山市文竹阁餐饮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环境保护局,佛山市文竹阁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604执796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环境保护局,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孟海涛,局长 被执行人佛山市文竹阁餐饮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佛平路51号首层。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UJU584Q。 法定代表人刘瑜。 关于佛山市禅城区环境保护局诉佛山市文竹阁餐饮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纠纷一案,佛山市禅城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佛禅环罚祖字[2016]第3号行政处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佛山市文竹阁餐饮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环境保护局支付罚款20000元。因义务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2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口花被执行人佛山市文竹阁餐饮有限公司银行账户3333.66元。经查,被执行人佛山市文竹阁餐饮有限公司已停止营业。此外,经向金融、车管、房管、国土、工商等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6)粤0604执796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永嘉 审判员 陈文戈 审判员 秦绪刚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绍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