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7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小东与张建平、张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东,张建平,张耀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7民初296号原告刘小东,男,196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龙南县。被告张建平,男,成年人,住龙南县。被告张耀华,男,195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龙南县。原告刘小东与被告张建平、张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刘小东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小东承担。审判员 :王群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 蔡 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