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民申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述权与南通荣浩供水服务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述权,南通荣浩供水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申5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王述权,男,汉族,1949年7月29日生,住南通市通州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南通荣浩供水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法定代表人:顾卫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瞿育聚,南通市通州区姜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王述权因与被申请人南通荣浩供水服务有限公司(原南通市通州区川姜供水服务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6)苏0612民初1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述权申请再审称,自2014年6月至今,南通市通州区川姜供水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水公司)停止给再审申请人供水,再审申请人因取水产生误工损失,一审判决未支持10000元误工损失。请求纠正一审错误判决,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供水公司提交意见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王述权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供水公司与王述权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供用水合同关系。2014年6月,当地政府在拆迁过程中造成铺设的饮用水管道损坏导致断水,供水公司应给予维修或更换,一审法院判令供水公司向王述权恢复供水,于法有据。至于王述权主张在供水公司断水期间造成的误工损失10000元。因王述权已年满65岁,且其未能向法院举证证明因供水公司断水实际产生了误工损失,故一审法院未支持其该项请求并无不当。综上,王述权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述权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珑珑审 判 员 顾春晖代理审判员 邓黎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许红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