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3民初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罗双秀与薛英凯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双秀,薛英凯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鄂1123民初288号原告罗双秀,女,198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委托代理人叶世格,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薛英凯,男,197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如皋市人,现住罗田县,原告罗双秀诉被告薛英凯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余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双秀及其委托代理人叶世桥,被告薛英凯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份,原、被告在江苏务工期间自由恋爱相识,2013年正月初十,双方按照农村风俗习惯举行结婚仪式后,双方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非婚生子薛某。原、被告因性格不和,双方同居后常为琐事发生争吵,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分割期间共同财产;2.非婚生子薛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另查明:原、被告同居期间在罗田县××××南新区(凤城一品福第)12号楼1单元1304,共同购买面积为121.67平方米商品房一套,该房屋登记权利人为原告罗双秀;原告为购买该房在湖北省农商银行办理按揭贷款150000元,至今已偿还三年。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非婚生子薛某由原告罗双秀抚养,由被告薛英凯每年支付抚养费10000元,此款限其自2018年起于每年4月25日前支付,直至非婚生子薛某年满18周岁止。二、双方同居期间共同添置的位于:凤山镇城南新区(凤城一品福第)12号楼1单元1304号房屋,面积121.67平方米房屋归原告罗双秀所有,该房在湖北省农商银行按揭贷款由原告罗双秀偿还。三、双方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各自享有和偿还。四、被告薛英凯对非婚生子薛某享有探视权。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该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余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