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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325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巴桑与被执行人察雅县供电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察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察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桑,察雅县供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藏自治区察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藏0325执5号申请执行人巴桑,男,藏族,1978年5月6日出生,系察雅县人。诉讼代理人多旦,男,藏族,1969年3月5日出生,系察雅县人。被执行人察雅县供电有限公司,地址:西藏察雅县,组织机构代码:78352494-2。法定代理人:达瓦扎巴,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巴桑与被执行人察雅县供电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藏0326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巴桑于2017年1月10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2月9日被执行人察雅县供电有限公司同意以(2016)藏0326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为基础协商处理本案赔偿事宜,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察雅县供电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申请执行人巴桑共计:122152.63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藏0326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明旺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嘎  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