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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陕西汉道置业有限公司与张璐、张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汉道置业有限公司,张璐,张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2民初271号原告:陕西汉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皇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783660231N。法定代表人倪志勇,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璐,女,1971年12月25日出生。被告:张璇,女,1977年7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陕西汉道置业有限公司与张璐、张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汉道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汉道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97元,减半收取1848.5元,由原告陕西汉道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秦小娥人民陪审员  李晓兰人民陪审员  张玉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冯 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