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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91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叶九林、侯春兰等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九林,侯春兰,杨余先,苏小如,黄林华,何新兰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91刑初108号公诉机关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九林,男,1953年3月27日生,住江苏省泰兴市。因本案分别于2016年12月14日、2017年3月14日、2017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侯春兰,女,1961年2月4日生,住江苏省泰兴市。因本案分别于2016年12月14日、2017年3月14日、2017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杨余先,男,1966年2月21日生,住江苏省泰兴市。因本案分别于2016年12月14日、2017年3月14日、2017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苏小如,男,1969年9月29日生,住江苏省泰兴市。因本案分别于2016年12月14日、2017年3月14日、2017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黄林华,男,1970年6月29日生,住江苏省泰兴市。因本案分别于2016年12月14日、2017年3月14日、2017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何新兰,女,1970年10月25日生,住江苏省泰兴市。因本案分别于2016年12月14日、2017年3月14日、2017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泰高新检诉刑诉〔2017〕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九林、侯春兰、杨余先、苏小如、黄林华、何新兰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融,被告人叶九林、侯春兰、杨余先、苏小如、黄林华、何新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15日,被告人叶九林、侯春兰与泰兴市虹桥镇唐港村党总支副书记伏某约定购买该村57棵意杨树后,伙同被告人苏小如、杨余先、黄林华、何新兰等人,在明知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同月17日至19日对唐港村朝阳路两侧的25棵意杨树进行砍伐。其中叶九林、侯春兰参与砍伐意杨树25棵,立木蓄积达19.5702立方米;杨余先、苏小如参与砍伐意杨树23棵,立木蓄积达18.1206立方米;黄林华、何新兰参与砍伐意杨树19棵,立木蓄积达15.352立方米。同月19日上午,六名被告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被告人叶九林、侯春兰、杨余先、苏小如、黄林华、何新兰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以上事实,被告人叶九林、侯春兰、杨余先、苏小如、黄林华、何新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书、江苏省林木采伐许可申请表、常住人口信息,证人伏某、肖某、陈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九林、侯春兰、杨余先、苏小如、黄林华、何新兰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叶九林、侯春兰、杨余先、苏小如、黄林华、何新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九林、侯春兰、杨余先、苏小如、黄林华、何新兰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九林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二、被告人侯春兰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三、被告人杨余先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四、被告人苏小如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五、被告人黄林华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六、被告人何新兰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宝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晓竹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