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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辖终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赵旖旎、陈聪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旖旎,陈聪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辖终3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旖旎,女,198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聪,男,198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上诉人赵旖旎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0民初25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赵旖旎上诉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争房屋不应当在本案中处理、变相分割。上诉人需要时间调查取证,且上诉人已考虑启动与被上诉人的离婚诉讼,亦需要时间。故上诉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陈聪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所有权确认纠纷,属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争房屋位于上海市杨浦区开鲁一村XXX号XXX室,故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岳 菁审 判 员  黄文蔚代理审判员  吴海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谈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