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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辖终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南娟娜、朱开友与罗晓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娟娜,罗晓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辖终7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娟娜,女,198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晓娟,女,197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上诉人南娟娜及原审被告朱开友因与被上诉人罗晓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887号之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南娟娜上诉称,双方曾口头约定本案由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成都仲裁委员会。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原告选择向原审被告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开元审判员  郑 慧审判员  李 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 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