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01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彭方略与被告王汝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方略,王汝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01民初497号原告:彭方略,男,土家族,1963年3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永顺县。被告:王汝荣,男,土家族,1963年3月17日。原告彭方略与被告王汝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彭方略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方略撤诉。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7.5元,由原告彭方略负担。审 判 员 唐蔚雯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彭 姣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