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81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韦德庭、韦军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德庭,韦军平,韦月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81执243号申请执行人韦德庭,男,1960年7月11日生,壮族,户籍所在地:广西宜州市,现住宜州市。被执行人韦军平,男,1968年2月12日生,壮族,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西宜州市,现居住地:广西宜州市。被执行人韦月珍,女,1977年12月26日生,壮族,个体户,现居住地:广西宜州市。申请执行人韦德庭与被执行人韦军平、韦月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宜州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6)桂1281民初25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韦德庭于2017年3月2日向宜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依法立案受理,立案号为(2017)桂1281执243号。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一、偿还给申请人韦德庭借款本金及利息人民币13万元;二、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三、承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韦军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通知送达当日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拒不履行。经向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发现,被执行人除有房地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并正在处置当中)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征询申请人意见,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正在被本院处置当中,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尚未履行的债务,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81执24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保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