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刑初1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卢启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启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刑初117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启美,女,197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辩护人程先林,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辩护人江雨薇,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7〕9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启美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成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启美及其辩护人江雨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8日上午,被告人卢启美伙同他人至本区康桥镇康弘路XXX号康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接种室内,扒窃得蒋某的iphone7plus128G移动电话机1部,价值人民币5,787元。2017年1月21日下午,被告人卢启美至本区周浦镇万达广场运动100商场“newbalance”店内,窃得newbalance男棉夹克1件(价值人民币999元)。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卢启美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又认定被告人卢启美系累犯,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卢启美辩称未实行施扒窃蒋某移动电话机的行为,对其余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未作辩解。被告人卢启美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卢启美的犯罪情节较轻,部分赃物已被扣押、发还,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6年11月18日8时40分许,被告人卢启美伙同他人至本区康桥镇康弘路XXX号康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接种室内,故意挤撞蒋某后在其大衣口袋内窃得iphone7plus128G移动电话机一部,价值人民币5,787元。2、2017年1月21日13时48分许,被告人卢启美至本区周浦镇万达广场运动100商场“newbalance”店内,趁店内营业员不注意之机,从货架上窃得newbalance男棉夹克一件,价值人民币999元。2016年12月19日,被告人卢启美被公安机关抓获;2017年1月21日,被告人卢启美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作案后被人赃俱获。被告人卢启美到案后拒不供认主要罪行。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窃的男棉夹克并已发还被害单位。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且均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告人卢启美的供述笔录,被害人蒋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刘某某、何某某、康某的证言笔录,有关现场监控录像、视频截图、价格鉴定意见书、购物发票、合格证等,公安机关的调取证据清单、扣押清单、照片、发还清单及案发经过记录,被告人卢启美的前科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启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中扒窃一次,价值人民币5,700余元,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盗窃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启美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卢启美当庭所作的未实施扒窃蒋某移动电话机的辩解,经查,被害人蒋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刘某某的证言笔录、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均证实被告人卢启美扒窃被害人蒋某大衣口袋内iphone7plus128G移动电话机一部的事实,故上述辩解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卢启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部分被害人的损失已得到挽回,对被告人卢启美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卢启美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卢启美应当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缴纳罚金。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扣押的被窃赃物,应当发还被害人(已发还);被告人卢启美的其余犯罪所得,应当责令退赔,发还被害人。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卢启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2018年4月2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公安机关扣押的被窃赃物,应当发还被害人(已发还);责令被告人卢启美退赔其余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蒋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卫民人民陪审员 陆佩珍人民陪审员 陆燕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蔡浩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