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5民初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李静诉被告开平区税务庄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静,开平区税务庄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5民初861号原告:李静,女,1989年7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唐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星宇,男,198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唐山市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仪表组组长,现住唐山市。被告:开平区税务庄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所地唐山市。法定代表人:石林,该服务中心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女,开平区税务庄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静诉被告开平区税务庄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米小君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许彩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