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赵彦庆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彦庆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302刑初71号公诉机关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彦庆(曾用名赵炎庆),男,生于1994年10月29日,甘肃省金昌市人,汉族,大专文化,系金昌市特种设备检验所聘用工,住本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21日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取保候审。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以金区检公诉刑诉[2017]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彦庆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金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文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彦庆到庭参加诉讼。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日22时许,被告人赵彦庆与其朋友方建民等人在本市长春路“优客”茶餐厅喝酒娱乐。次日1时30分许,被告人赵彦庆与方建民准备回家,被告人赵彦庆醉酒驾驶其所有的甘C620**号灰色“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在驶离“优客”茶餐厅前停车位时,与被害人张劲松停放在路边的甘CB36**号白色“奇瑞”牌小型轿车刮擦。被告人赵彦庆在不明状况下,驾车驶离至本市农贸街时另一朋友打电话告知车辆刮擦之事,被告人赵彦庆便驾车返回到“优客”茶餐厅。后被告人赵彦庆与被害人张劲松协商处理车辆刮擦赔偿事宜,双方发生口角,被告人赵彦庆驾车便再次离开“优客”茶餐厅。当被告人赵彦庆驾车行驶至本市昌文里48栋其家楼下时,被公安人员抓获。经金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赵彦庆鲜血样中酒精含量为294mg/100ml。另查明:2017年3月16日,被告人赵彦庆赔偿被害人张劲松车辆修理费5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彦庆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证人方建民的证言、被害人张劲松的陈述、鉴定聘请书、检查笔录、金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驾驶人员信息查询单及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图及事故照片、抓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提取血样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处理物品及文件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条、谅解书、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表及被告人赵彦庆的供述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金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彦庆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赵彦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赵彦庆醉酒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且鲜血样中酒精含量已达200mg/100ml以上,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赵彦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彦庆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祁世萍人民陪审员 潘 冰人民陪审员 孟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春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