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民申1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王文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王文清,王永飞,王小飞,王莹莹,牛延廷,谢秀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申17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彰德路南段***号。法定代表人:齐吉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勇,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郭新新,河南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大道中段**号。负责人:张利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艳平,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文清,男,汉族,1965年5月29日出生,住安阳市。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永飞,男,汉族,1988年4月6日出生,住安阳市。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小飞,男,汉族,1992年9月12日出生,住安阳市。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莹莹,女,汉族,1989年4月12日出生,住安阳市。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牛延廷,男,汉族,1942年3月15日出生,住安阳市。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谢秀琴,女,汉族,1941年9月4日出生,住安阳市。再审申请人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及一审原告王文清、王永飞、王小飞、王莹莹、牛延廷、谢秀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1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蔡 靖审 判 员 金文鹏代理审判员 陈同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谷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