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02执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赵振凤与王继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振凤,王继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02执825号申请执行人赵振凤。被执行人王继祥。申请执行人赵振凤与被执行人王继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16)吉0602民初8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人13万元,其余欠款及利息,申请人赵振凤与被执行人王继祥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赵振凤撤回执行申请,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至此,此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602执82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新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亚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