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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7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谢园园、肖伟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园园,肖伟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207刑初7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园园,女,1985年1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芜湖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芜湖市弋江区,住芜湖市镜湖区。2011年7月27日因吸毒被芜湖市公安局三山分局强制戒毒2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29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肖伟,男,1966年10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芜湖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住芜湖市镜湖区。1989年2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4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鸠检刑诉[2017]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园园、肖伟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周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园园、肖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春节前后至3月份,被告人谢园园和肖伟先后10余次将其经营的棋牌室内愿意参与赌博的人员带到被告人谢园园租用的场地采用“二八杠”的赌博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谢园园负责寻找场地并抽头渔利11060元。被告人肖伟负责邀集参赌人员,并雇佣夏某、宣某为该流动赌场开车接送参赌人员、望风。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园园、肖伟共同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两被告人刑事责任。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处两被告人刑罚。被告人谢园园、肖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园园与肖伟于2016年初在芜湖市东部星城经营一棋牌室。为了稳定棋牌室客源,获取更多收入,被告人谢园园和肖伟经过商议,决定在棋牌室经营结束后,将棋牌室内愿意参与赌博的人员带到谢园园租用的场地采用“二八杠”的赌博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谢园园负责寻找场地并抽头。肖伟负责邀集参赌人员,并雇佣夏某、宣某为该流动赌场开车接送参赌人员、望风。2016年春节前后至3月份,被告人谢园园和肖伟在芜湖市东飞宾馆、汉爵广场、碧水蓝天等地开设赌场十余次,以“二八杠”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11060元。2016年3月29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谢园园、肖伟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到赃款60元。在本案审理中,被告人谢园园、肖伟退出赃款11000元。具体事实3、2016年3月份,被告人谢园园、肖伟在宣某的家中开设赌场24、2016年春节前后,被告人谢园园、肖伟在碧水蓝天开设赌场25、2016年春节前后,被告人谢园园、肖伟在汉爵广场开设赌场2上述事实,被告人谢园园、肖伟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吸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详细信息、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证人宣某、夏某、张某、方某等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刑事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追缴物品清单、罚没款凭证、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谢园园、肖伟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园园、肖伟共同共同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抽头渔利累计1106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谢园园、肖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谢园园、肖伟曾分别因吸毒、盗窃受过行政、刑事处罚,酌定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谢园园、肖伟能积极退出赃款,酌定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园园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七千元。二、被告人肖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上述两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均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三、违法所得一万一千零六十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洁淳人民陪审员  龚保有人民陪审员  吴安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澍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