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5执1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汪庭武、陈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庭武,陈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5执1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汪庭武。被执行人:陈辉。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皖1825民初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辉未按照判决书所规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第6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辉在中国建设银行旌德支行的账户,冻结金额为36921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钰田审判员 洪国斌审判员 胡凡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秀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