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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3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任广华与张淑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3执112号任广华,男,1955年2月20日出生,住所地平泉县道虎沟乡上泉子村*组***号,联系电话1502854****张淑珍,女,1964年10月11日出生,住所地平泉县道虎沟乡上泉子村,联系电话1583140****任兆玉,男,1963年6月6日出生,住所地平泉县道虎沟乡上泉子村,联系电话1583140****任广华申请张淑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3民初2729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3民初2729号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山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玺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