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执1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余守勇、朱潇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守勇,朱潇维,叶利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1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余守勇,男,197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执行人:朱潇维,女,198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被执行人:叶利波,女,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10708号申请执行人余守勇与被执行人朱潇维、叶利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朱潇维、叶利波尚欠申请执行人余守勇借款156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朱潇维、叶利波作出限制消费令,并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朱潇维所有的号牌为浙B×××××的小型汽车一辆,但未能查控到该车辆,现被执行人朱潇维、叶利波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治军审 判 员 莫建江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施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