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2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凤翔诚信典当有限公司与李晓春、刘秀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翔诚信典当有限公司,李晓春,刘秀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2执362号申请执行人:凤翔诚信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凤翔县。法定代表人:郑安妮,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李晓春,男,生于1974年10月16日,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被执行人:刘秀芳,女,生于1976年5月1日,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本院在执行凤翔诚信典当有限公司与李晓春、刘秀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李晓春、刘秀芳履行本院(2017)陕0322民初301号民事调解书,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借款及利息、违约金共计449000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凤翔诚信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晓春经协商同意,用被执行人李晓春所有的位于宝鸡市渭滨区某某路某某台某某号楼某单元****号商品房1套及E***号车位1个作价630000元以物抵债,抵顶本案案款430000元,其余200000元抵作被执行人李晓春欠申请执行人的另一笔借款200000元,将所有权转至申请执行人凤翔诚信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安妮名下抵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李晓春所有的位于宝鸡市渭滨区某某路某某台某某号楼某单元****号商品房1套及E***号车位1个作价63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凤翔诚信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安妮抵偿本案债务430000元及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的另一笔债务200000元。该房屋及车位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凤翔诚信典当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凤翔诚信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安妮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录勋审判员 封军辉审判员 张宗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贾媛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