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执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张维与田宝磊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维,田宝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513号申请执行人张维,女,198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城关镇东张组。被执行人田宝磊,男,1985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城关镇小董村*组。张维与田宝磊离婚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2)蒲民初字第01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维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被执行人田宝磊应履行其子田一搏2015年1月-2016年12月抚养费576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田宝磊已将全部履行完毕,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2)蒲民初字第019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份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军洲审 判 员 梁润恒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曾斌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