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民终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贵州赫章安乐溪煤业有限公司、罗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贵州赫章安乐溪煤业有限公司,罗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民终7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赫章安乐溪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赫章县安乐溪乡营坪村,企业注册号:520000000090835。法定代表人黄锦华,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华,男,197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赫章县,现住贵州省赫章县。上诉人贵州赫章安乐溪煤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2015)黔赫民初字第1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贵州赫章安乐溪煤业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贵州赫章安乐溪煤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舒 平审判员 李厚军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钦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