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民终1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王秀德与彭玉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玉亮,王秀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民终10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彭玉亮,男,1986年1月3日生,居民,汉族,居民,住灌南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秀德,男,1953年10月16日生,居民,汉族,居民,住灌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XX,江苏灌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彭玉亮因与被上诉人王秀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灌南县人民法院(2016)苏0724民初2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定于2017年4月25日下午3点开庭审理本案,并依法向上诉人彭玉亮送达了开庭传票,彭玉亮于2017年4月19日签收开庭传票;在规定的开庭时间内,上诉人彭玉亮没有到庭,庭前亦没有向法庭说明不到庭的正当理由,故本案依法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彭玉亮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上诉人彭玉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亚洲审判员 谭晓春审判员 任李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娟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同。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