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2民初1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龙腾与鲍菲菲、舒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腾,鲍菲菲,舒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802民初1229号原告:龙腾,男,汉族,1977年4月19日出生,住安庆市宜秀区。被告:鲍菲菲,女,汉族,1986年10月18日出生,住安庆市迎江区。被告:舒剑,男,汉族,1988年8月4日出生,住安庆市。原告龙腾与被告鲍菲菲、舒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鲍菲菲、舒剑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鲍菲菲于2014年7月4日找到原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96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一个月,月息2%。由被告舒剑对此借款进行担保。原告于2014年7月4日分别向被告鲍菲菲的徽商银行账户(账号:62×××00)汇款500000元和460000元,共计96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鲍菲菲共偿还了借款340000元,仍有借款620000元未能偿还。于是被告鲍菲菲于2014年8月2日向原告重新出具了一张620000元的借条,还款日为2014年8月11日,被告舒剑进行担保,原借条由被告鲍菲菲收回。但还款期限届满后,俩被告仍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鲍菲菲偿还原告借款620000元,利息297600元(按月利率2%,从2014年8月12日计至2016年8月11日,以后利息计算至款清借款时止。),被告舒剑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俩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递交以下证据:一、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二、徽商银行转款凭证,证明原告向被告鲍菲菲出借960000元属实;三、借条一份,证明被告鲍菲菲欠借款620000元以及双方约定月息2%属实,被告舒剑进行担保属实。经本院审查,原告递交的证据均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故均予以认定。根据以上认定的证据以及原告庭审陈述,本院查明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7月4日被告鲍菲菲向原告借款960000元。此后,被告鲍菲菲共偿还了借款340000元,仍有借款620000元未能偿还。2014年8月2日被告鲍菲菲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被告鲍菲菲向原告借款620000元,于2014年8月11日前一次性付清,逾期按月利率2%计息。当日,被告舒剑为借款620000元、利息以及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借款到期后两年。但借款到期后,被告鲍菲菲未能还款,致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鲍菲菲向原告借款620000元,借款到期后至今未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鲍菲菲偿还借款62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借条上约定,于2014年8月11日前一次性付清,故逾期利息给付时间自2014年8月12日起计算,借条上约定按月利率2%计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被告舒剑为上述债务向原告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舒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鲍菲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龙腾借款62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4年8月12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被告舒剑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舒剑清偿后,有权向被告鲍菲菲追偿。案件受理费12976元,由俩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俩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 志人民陪审员 刘 红人民陪审员 裴立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许荣雅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