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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2财保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支行申请乔仁柱等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支行,乔仁柱,邓淑荣,闫久彪,孙淑荣,闫洪亮,王冬雪,闫洪超,周艳,李广成,于秀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2财保176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兰西县新立街十委。负责人:单明学职务:行长被申请人:乔仁柱,男,196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西县。被申请人:邓淑荣,女,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西县。被申请人:闫久彪,男,195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西县。被申请人:孙淑荣,女,195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西县。被申请人:闫洪亮,男,198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西县。被申请人:王冬雪,女,198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兰西县。被申请人:闫洪超,男,1983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西县。被申请人:周艳,女,1981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西县。被申请人:李广成,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西县。被申请人:于秀艳,女,195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西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支行于2017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因闫久彪与孙淑荣系夫妻关系,闫洪超与周艳系夫妻关系,闫洪亮与王冬雪系夫妻关系,乔仁柱与邓淑荣系夫妻关系,李广成与于秀艳系夫妻关系,2013年11月19日,闫久彪贷款50,000.00元,闫洪亮贷款50,000.00元,闫洪超贷款50,000.00元,乔仁柱贷款50,000.00元,李广成贷款50,0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期限为2013-11-19日至2014-11-19日,贷款日期截止后乔仁柱未偿还借款,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多次催缴无果,至2016年6月23日,乔仁柱尚欠借款本息合计65,571.7元。为保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支行的合法权益顺利实现,故请求对乔仁柱在兰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内存款予以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乔仁柱在兰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内存款10,000.00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20.00元,由申请人先行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进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