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民初1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青岛证大大拇指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安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证大大拇指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安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1465号原告青岛证大大拇指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陈锋,董事长。被告安玲,女,197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证大大拇指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安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玲名下银行账户人民币75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原告青岛证大大拇指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其名下车牌号鲁B×××××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安玲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5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青岛证大大拇指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鲁B×××××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一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