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张文军与何占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军,何占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819号申请执行人张文军,男,汉族。被执行人何占亮,男,汉族。本院执行的张文军与何占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02民初779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何占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占亮向向张文军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并支付借款从2013年5月27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以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申请人张文军负担210元,被执行人何占亮负担990元,执行费1070元。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5日依法申请撤销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熟时可依本裁定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8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俊山代理审判员 高忠文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小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