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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4执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安徽利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蒲绪萍、安徽瑞璞牡丹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利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蒲绪萍,安徽瑞璞牡丹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04执697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利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水泥制品厂2号楼一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86121052T(1-1)。法定代表人:费长征,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蒲绪萍,女,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执行人:安徽瑞璞牡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涡北新城区中央花园B23#105号,组织机构代码:08522935-6。法定代表人:蒲绪萍,该公司总经理。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304民初13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78432元。本院在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0304执6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国勋代理审判员  李忠波代理审判员  刘书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尹振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