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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恢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河支行与被执行人德州宝松轴承有限公司等借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河支行,德州宝松轴承有限公司,平原县冠东制粉有限公司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执行结案用)(2017)鲁1402执恢197号申请执行人: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河支行。被执行人:德州宝松轴承有限公司、平原县冠东制粉有限公司等。上列当事人借款一案,德州市众信公证处作出(2013)德众信执字第23号执行证书,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已强制执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的(2017)鲁1402执恢197号案件予以结案。执行长  曹富新执行员  王会雨执行员  张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晓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