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民初4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马文齐与潘金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齐,潘金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4171号原告:马文齐,女,197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魁贞,浙江金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金江,男,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马文齐与被告潘金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文齐撤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2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270元,由原告马文齐负担。审判员 王晓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文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