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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4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马文齐与潘金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齐,潘金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4171号原告:马文齐,女,197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魁贞,浙江金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金江,男,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马文齐与被告潘金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文齐撤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2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270元,由原告马文齐负担。审判员  王晓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文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