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袁亚丽与西安市百花村城中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亚丽,西安市百花村城中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92号申请执行人袁亚丽,女。被执行人西安市百花村城中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郑松光,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亚丽与被执行人西安市百花村城中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袁亚丽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1249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685666.8元。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回案件款2万元,并向申请执行人发还,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12民初1249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再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张春宁执行员 陈 元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付莹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