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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终3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海安铸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海安铸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30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池学聪,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祖来。委托诉讼代理人:涂义章,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安铸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法定代表人:顾文元,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耀。上诉人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安铸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8民初116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900元,由上诉人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晓菁审 判 员  李非易代理审判员  王 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柳 洋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