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1102执恢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陈银如、曹继儒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银如,曹继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102执恢33号申请执行人陈银如,男,汉族,1970年4月16日生,甘肃省定西市人,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被执行人曹继儒,男,汉族,1978年1月24日生,甘肃省定西市人,个体户,住定西市安定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2015)安民二初字第59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曹继儒发出执行通知,责令给付申请执行人陈银如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承担自2015年1月21日起按月利率10‰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随本清;责令被执行人曹继儒给付申请执行人陈银如按实际迟延履行天数计算的迟延履行金,负担案件受理费3650元,执行费744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曹继儒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曹继儒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曹继儒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如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颖霞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甘1102执恢33号申请执行人陈银如,男,汉族,1970年4月16日生,甘肃省定西市人,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石泉乡大坪村中坪社16号。被执行人曹继儒,男,汉族,1978年1月24日生,甘肃省定西市人,个体户,住定西市安定区石峡湾乡站湾村下阳山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2015)安民二初字第59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曹继儒发出执行通知,责令给付申请执行人陈银如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承担自2015年1月21日起按月利率10‰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随本清;责令被执行人曹继儒给付申请执行人陈银如按实际迟延履行天数计算的迟延履行金,负担案件受理费3650元,执行费744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曹继儒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曹继儒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曹继儒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宋如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杜颖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