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02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英与被执行人杨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英,杨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02执185号申请执行人李英,女,1988年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县。被执行人杨倩,女,1983年出生,汉族,住本市城区。申请执行人李英与被执行人杨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晋0302民初194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杨倩分期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80000元,其中2016年9月25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0元,剩余借款30000元于2017年7月25日前付清。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4月18日申请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倩银行存款50650元(含执行费650元)。二、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值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薛润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夏 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