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1执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王培丽、邓文兵与何富银、李英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培丽,邓文兵,何富银,李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1执保15号申请人:王培丽,女,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申请人:邓文兵(系王培丽之夫),男,196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被申请人:何富银,男,1972年2月1日出生,彝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米易县,住四川省米易县。被申请人:李英(系何富银之妻),女,1981年5月14日出生,彝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昌县,住四川省米易县。原告王培丽、邓文兵诉被告何富银、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培丽、邓文兵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何富银、李英拥有的位于四川省米易县攀莲镇城中街108-19号住房予以保全。担保人邓文兰以其单独所有的位于米易县攀莲镇普林路2号-5-1-902号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培丽、邓文兵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何富银所有的位于四川省米易县攀莲镇城中街108-19号的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米房权攀莲镇字第001557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为米国用(2008)第1189号】,查封期限为2017年4月25日至2019年4月23日。二、查封担保人邓文兰所有的位于米易县攀莲镇普林路2号-5-1-902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米房权攀莲镇字第001807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米国用(2015)第1917号】,查封期限为2017年4月25日至2019年4月23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志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科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