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刑初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卢某非法行医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4刑初52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女,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沈丘县赵德营镇兴龙行政村兴龙村***号;2017年1月4日因涉嫌非法行医犯罪被上海市。辩护人李昆明,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诉刑诉[2017]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及辩护人李昆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13年起,在嘉定区马陆镇北管村非法行医。期间,被告人卢某分别于2013年2月26日、2016年11月9日因非法行医被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局行政处罚。2017年1月3日17时许,被告人卢某应邀至嘉定区马陆镇北管村XXX号XXX室管某某暂住处为管进行输液治疗时,被执法人员当场抓获。被告人卢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管某某、吴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沈丘县、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查笔录及有关照片,公安机关工作情况,被告人卢某的户籍资料及有关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控辩双方关于被告人卢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3日起至2017年7月2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项永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初德元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