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执恢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郭某与赵某、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赵某,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恢140号申请执行人:郭某,男。被执行人:赵某,男。被执行人:钱某某,女,汉族。郭某与赵某、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秦民初字第012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内容:一、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郭某借款80000元。二、被告钱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288元,由被告赵某承担。上述义务各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归还申请人本金80000元;2、被执行人承担逾期利息;3、执行案件受理费2288元及本案执行费127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某、钱某某(曾用名钱寒瑛)银行存款92644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贺轶材代理审判员 刘 明代理审判员 鱼 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